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建议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展中资金融机构已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开展的新金融业务,上海市金融管理部门应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展新金融业务的情况,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外资金融机构。落实机构类型、性质、许可要求和许可程序,对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型金融业务实行许可,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给予国民待遇,接受审慎监管。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注册工作或居住的企业和个人跨境购买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
上海:允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注册的企业、工作或生活个人购买跨境保险、投资等金融服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